根據(jù)《渭南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調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自8月27日7時起,我市城三區(qū)分層分類分級分步有序調整部分公共場所臨時性管控措施,為有效保障調整期間各項管控措施順利開展,確保社會治安秩序持續(xù)穩(wěn)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應對疫情防控辦公室統(tǒng)一部署,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擅自離開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地區(qū),或接到有關部門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區(qū)、村莊、飯店、醫(yī)院、賓館、超市、藥店、菜市場及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公共場所,拒不聽從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實施掃碼測溫,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證明等防疫措施的,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入渭通道疫情防控服務點,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實施掃碼測溫,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證明,詢問登記、身份核查、車輛檢查,中高風險地區(qū)車輛和人員勸返等防疫措施,不聽勸阻、尋釁滋事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一千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進行核酸檢測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飯店、診所、培訓機構、宗教場所、賓館、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社會公眾活動經營場所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及規(guī)定,舉辦大型會議、論壇、展會、婚宴等聚集性活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影響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發(fā)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渭南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